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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国际数字艺术品平台交易规则(试行)

2024-05-28 16:16:50

 

西部国际数字艺术品平台交易规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三章 交易标的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五章 文化数据安全 第六章 风控措施
第七章 交易费用
第八章 免责声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西部国际数字艺术品运营中心交易 行为,维护西部国际数字艺术品平台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主体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于推进实施 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二条 交易平台
(一)本平台是交易管理及服务机构,为交易提供场所、规则及设施。本平 台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平台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 相关规定,对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二)本平台不作为买方、买方代理或卖方、卖方代理参与数字艺术品交易, 不承担交易的法律后果。电子交易平台由交易系统、网络客户端及相关通信 系统等组成。用户应到本平台指定的官方网站/APP 等下载交易软件。因用户 通过其他网站/APP 等提供的链接登录个人帐户、下载交易软件而产生的一切 风险及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平台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四)本平台不以任何渠道和形式向交易主体推荐产品或进行投资引导,禁 止任何干涉交易主体自主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是指依程序在本平台注册并签订用户协议, 自愿接受本平台的管理 与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本平台上 的交易主体分为卖方(批发商、零售商)、买方(大客户、普通用户)和委 托服务商三种角色。
卖方交易主体分为批发商和零售商,批发商指某类数字艺术品的供应商,通 过本平台内的“批发市场 ”板块把数字艺术品批发给买方的法人主体,其上
架的标的价格统一,且其标的不能在平台内的“数字艺术品共享超市 ”板块

进行零售买卖,“批发市场 ”和“数字艺术品共享超市 ”均为本平台内的板 块专区;零售商是指从批发商处购买数字艺术品后,在“数字艺术品共享超 市 ”进行少量零售买卖活动的主体;
买方交易主体是指从卖方处购买数字艺术品的注册用户,其中买方分为大客 户和普通用户,通过购买数量及成交额度进行区分,一次性购买数量大于 50 件或额度大于 5 万元人民币的买方,归为大客户;一次性购买数量小于 50 件或额度小于 5 万元人民币的买方,归为普通用户;
委托服务商是指经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认证,为西部国际数字艺术品运 营中心交易平台卖方和买方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艺术品在平台的委托 买卖及售后服务机构。
(一)卖方(批发商)交易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 本平台交易主体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的情形;
(2)对本平台采用的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 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文化艺术品消费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 决策程序;
(4)本平台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卖方(零售商)、买方(大客户、普通用户)交易主体应具备以下条 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或年龄在 20 周岁 至 7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人,不存在法律法规、 本平台交易主体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的情形;
(2)对文化艺术品消费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市场消费经验;
(3)对本平台采用的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 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 交易活动;
(5)本平台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委托服务商交易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该机构具备对文化产业相关政策的认识理解;

(2)具备较强的文化艺术产品电商平台运营能力;
(3)具备较强的文化艺术产品售卖过程中的解释服务能力;
(4)具备较强的文化艺术产品售后服务执行能力;
(5)具备不少于 5 名具有电商工作经历 3 年的售后服务人员。
第四条 交易主体准入要求为: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 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上述业务及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商业展示、 营销宣传、付费导流、投资融资、间接服务等;认同国家建设全国文化大数 据统一市场的前提和原则,遵从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技术要求、统一关联标 准、统一跨域治理及统一资金管理的“五统一 ”要求。
第五条 交易主体注册、认证
(一)本平台交易主体实行实名制。
(二)参与本平台的交易主体,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申请成为 本平台交易主体,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 律责任。
(三)参与本平台的交易主体,应仔细阅读并与本平台签署《用户注册协议》。
(四)交易主体签订《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知悉 并自愿承担交易带来的风险,包括法律、政策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技 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
(五)注册成为本平台交易主体,即视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平台的交 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等规定;知晓并同意委托本平台或与本平台合作的仓 储公司、委托服务商代理交易主体所持有的、已完成交割但未提取的产品的 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自愿遵守本平台或合作仓储机构关于产品保 管、保险、登记等相关规定。
(六)交易主体享有对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艺术品的基本 情况、批发数字艺术品过程中公开的重要信息,以及在“数字艺术品共享超 市 ”零售买卖过程中公开的相关信息等。
(七)交易主体参与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批发数字艺术品的实际状 况,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艺术品的作者/厂家、数字版权、工艺技法、特质、尺 寸、样式、质量、存储方式、瑕疵等以及本平台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关于数字 艺术品实物部分的仓储、评估标准等。

(八)交易主体应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 自担风险。买方购买并持有数字 艺术品即成为该数字艺术品的持有人,享有相应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并承担相 应的风险和责任。
(九)交易主体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定、业务规则 和与本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平台的管理与监督; 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 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 自觉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 益和本平台的商业声誉。
(十)交易主体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或机构应承担 的各项税收。
第六条 本平台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按照本规则及实施细则对第三 方服务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年审。
第七条 本平台应当遵循国家知识产权及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文 化艺术数据安全,交易标的须经过内容安全及确权审核,通过交易系统方可 进场交易。
 
第三章  交易标的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的交易标的是指数字艺术品。数字艺术品是基于“一证一 物一源 ”思路设计的数实艺术商品。
(1)“一证 ”是指基于数字版权和价值信息生成的数字存证。一件数字艺术 品由“标准化实物艺术商品+文化艺术数据 ”构成,其中,实物分为二次创作 后的标准化实物艺术商品和非二次创作的标准化实物艺术商品两种类型。这 两种类型都需要具备数字版权登记证书确定资产权属。在确权基础上,方可 进行对应文化艺术数据(价值信息)的融合,并通过区块链技术生成“数字 存证 ”。
(2)“一物 ”是指标准化、限量的实物艺术商品。它包括二次创作后标准化 生产的实物艺术商品和非二次创作但具有标准化制作的实物艺术商品。
(3)“一源 ”是镏定的艺术品实体及其对应的文化艺术数据资源,是挖掘价 值要素及数字存证生成的本源。“数字艺术品共享超市 ”为零售商提供了开 店交易功能和对应艺术品本体数字化展示鉴赏的价值发现功能。通过数字空 间活化方式来优化文化大数据中艺术数据垂类的价值实现,是数字存证重要

的价值信息来源。
第九条 交易标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本平台对交易标的实行审核制。审核制分为交易标的批发审核和交易 标的零售审核。在本平台上架的标的须经过专业机构检测,该标的资质符合 上架条件,且存放至指定第三方服务仓管机构或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评估后,方可上架展示。
(一)交易标的批发审核
本平台对卖方(批发商)交易主体供给的交易标的进行批发审核,包括 但不限于批发数量、外观材质、数字版权、数字存证、价值信息、评估价格 等。通过批发审核的交易标的方可进入批发市场,售卖给买方。
(二)交易标的零售审核
本平台对卖方(零售商)交易主体在“数字艺术品共享超市 ”售卖的交易 标的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售卖数量、外观材质、数字版权、数字存证、 价值信息、售卖时间。
(三)审核机制
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是指全国 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设立的高级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对全国中心的发展 战略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
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西部数字艺术品专业中心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 西部决策委)是全国中心根据专业中心业务发展情况,针对其所属区域及行 业领域,以专业中心为单位设立的子决策委员会。
该组织是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西部数字艺术品专业中心设立的高级 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对全国中心西部数字艺术品专业中心的发展战略和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其职能和运作要求参考立项建议文件。
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决策委员会对卖方(批发商)批发的交易标的 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本平台进行批发售卖,零售商方可购买。
平台对卖方(零售商)实施AI 自动审核,自动审核的判定标准是以卖方 (零售商)当前售卖数字艺术品的数字存证所含时间信息和价值信息是否变 化为依据。如果数字存证有新的价值信息生成,则审核通过并售卖,反之则 不能售卖。
数字艺术品实物部分的主要材质包括贵金属、陶瓷、丝绸、玉器、工艺美 术品等。数字艺术品实物部分审核时,需审核对应艺术商品的载体材质、艺

术价值、文化价值、市场价值、实用价值,并且待审核信息需与实物完全对 应。数据部分审核作品样本、明确作品权利拥有方式、著作权人信息、作品 权利取得方式、作品类型、作品创作说明、转让发行权利等。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在交易委托上线前,交易主体必须保证交易标的权属清晰 且交易行为合法合规,本平台对违法违规的交易主体有权取消其交易主体资 格,对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标的有权作下线处理,本平台有权对交易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交易方式
(一)交易主体(买方/卖方)采用“点选成交 ”方式进行交易。点选成交分 为两种类型:
1、买方在卖方(批发商)供给的标的数据库中选择产品类型、认可批发 价格购买、提交购买数量后确认成交。
2、买方在“数字艺术品共享超市 ”中发布求购信息,卖方(零售商)根 据买方所发布的求购需求匹配数字艺术品,买方认可该“匹配定价 ”机制的 数字艺术品符合需求,点选成交。
(二)卖方(零售商)在平台上架数字艺术品时,可选择数字艺术品委托服 务商,买方购买数字艺术品后,可选择是否委托该委托服务商进行售卖。
(三)本平台“匹配定价 ”机制是指采用一种算法模型,由卖方(批发商)  提供一定数量数字艺术品、对应数量金额、对应价值信息要素这三类重要数  据信息来进行模拟计算,得出一个“数值 ”。该数值由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  中心决策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不能更改,确定为生成指导价的依据。委  托服务商根据卖方(零售商)的委托在“数字艺术品共享超市 ”输入售卖数  量和价格,平台依据指导价与售卖价按时序进行匹配,匹配价格与指导价变  化区间在±5%内,且不得超过第三方鉴评机构最高评估价。当卖方(零售商) 委托输入的买卖价在满足指导价浮动区间的条件下,可点选成交。
(四)本平台设定的AI算法模型生成的指导价“数值 ”,由西部国际数字艺 术品运营中心决策委员初次审定后,提交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决策委员 会终审通过后使用,同一标的的指导价不能高于第三方鉴评机构最高评估价。 对同一类型数字艺术品,该数值设定只有一次,一旦设定后不能更改。
(五)在 “数字艺术品共享超市 ”买卖的标的物,标的(数据+实物)的提 取时间不超过 30 天。
(六)依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平台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

为准。
第十三条 交易标的数量由卖方(批发商) 自行决定,原则上不做严格限制, 具体以信息披露为准。
第十四条 交易标的不存在查封、担保以及其他影响交易的障碍。交易标的委 托事项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十五条 交易主体的委托标的须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担保、未侵害第三方的 合法权益,交易主体提交的材料应完全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交易时间
(一)本平台交易时间为:
批发市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非交易时间除外。
零售市场(数字共享超市):每日上午9:30-晚上21:30,本中心公告的非交易时间除外。
交易时间内因故不能正常交易的,不作顺延。自购买商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为买方自行处置所购数 字艺术品的有效期。在此期间,买方可以选择提货,也可以选择委托服务商 进行售卖。为避免恶意炒作,任何买方买入数字艺术品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 同一件数字艺术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 个交易日,同时,买方在委托售卖 前,还须先通过平台系统将委托售卖的商品托管入库。
 
(二)卖方(零售商)上架的标的价格由卖方(零售商) 自行设定,同款同 价。委托服务商上架的标的价格由卖方(零售商) 自行设定,但为避免恶意 炒作,零售价溢价最高不超过上架当日指导价格的 5%,且零售价不得 超过评估价的 80%或低于初始批发价格。当买方购得的标的价格达到评估价 的 80%时或低于初始批发价格时,将不可委托申请售卖。
(三)交易标的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公告为准。
(四)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和发展需要,本平台可以调整全部或部分交易标的 交易时间。
第十七条 交易标的信息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标的编码、标的描述、授权方/卖方名称、交易 方式等。交易标的信息由卖方提供,本平台不对该等信息进行实质审查且不 对该等信息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平台将通过系统、网站或指定媒体发布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

等辅助信息。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
(二)卖方(批发商)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均不得泄露在从事相关业务中获取 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带有误导性质或重大遗漏的信息。
(三)本平台网站提供的有关评论、市场分析和数字艺术品报告信息等仅供 参考。
(四)本平台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平台所有,未经本平台许可,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五)经本平台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平台同意,不得将 本平台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传播。
(六)取得本平台授权的机构和个人,如转载信息,应确保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平台可以调整发布与交易标的其他辅助信息内 容。
第十八条 卖方(批发商)参与交易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开通账户;
(二)标的委托;
(三)审核通过;
(四)发布信息;
(五)批发供货;
(六)成交结算;
(七)交割分发。
第十九条 原则上卖方(批发商)需通过本平台的技术系统提交认证、委托申 请,经本平台审核、签署电子委托协议后方可发布委托信息。
第二十条 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服务机构可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认证确 权、鉴定、评估、代理等专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平台对卖方(批发商)实行“分段结算”的资金结算原则。包括标的价款、交易佣金、服务佣金、风险保证金、代扣代缴税费等。“分段”是指批发商首次供货被买方完全购买,平台收取批发商总货款的5%上线服务费,50%作为固定保证金冻结,剩余货款在标的完成批发后进入数字艺术品共享超市时,由批发商提出申请,平台审核通过直接结算到卖方(批发商)。
第二十二条 进行结算之前,卖方(批发商)须保证实际拥有与交易委托相对 应的标的或资金。
第二十三条 当买方通过“匹配定价 ”机制购买数字艺术品,且卖方(批发商、 零售商)对应的数字存证权属注销,买方完成数据权属认证登记,并实时存 储到买方的“交易数仓 ”,此时对应的实物部分买方可向平台发起提货申请, 也可向平台提出委托申请,继续把实物部分委托于原有仓储保管,完成标的 交割,完成上述交割流程后,将扣除交易佣金后的资金从买方交易账户上划 入卖方交易账户。
第二十四条  交易标的在待付款、待交付、待结算状态下不得授权与转让。买方购买数字艺术品支付货款满十个交易日,对于买方尚未提货或尚未申请售卖或尚未售出的数字艺术品,负责保管数字艺术品的第三方仓储机构将在48小时内按照买方填写的收货信息进行发货,当商品寄送至买方填写的收货地址并签收即视为买方已收到商品。数字艺术品的实物部分售后由委托服务商负责。
委托服务商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1、负责发展平台零售客户;
2、负责提升平台零售市场活跃度,制定营销方案;
3、负责平台提货,上传发货单;托服务商完成,委托服务商负责返回电子提货单和发货单;
4、批发商与委托服务商达成的其它协议等。
5、委托服务商为卖方(批发商)提供平台产品运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营销、售后、客服等服务),批发商将批发货款的20%分账给到委托服务商作为运营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卖方(批发商)在交易系统完成数字艺术品批发交易并完成交割 后,交易系统实时发布批发成交信息,进行批发交割公示。
第二十六条 当卖方(批发商)完成数字艺术品批发交割后,本平台须将卖方 (批发商)、买方(大客户)双方信息、标的信息及交易信息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批发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发布成交公告即视为批发商交易 完成。
 
第五章  文化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主体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义务,在开展交易活动过程中,尊重社会公德 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主体应当坚持守正创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自觉维 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确保文化资源数据保真和文化数字内容守正, 确保数字艺术品纯正价值。
第三十条 交易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传输存 储及数据治理等环节的文化数据安全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平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文化数据目录,对 数字艺术品交易进行分级监管,建立全流程数字艺术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数字艺术品文化数据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 风控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平台有权对交易平台参与方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交易异常 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平台可以对该标的实施暂停交易措施:
(一)标的零售价格与指导价区间超过±5%的情形;
(二)卖方(零售商)、买方出现不断取消操作连续大于 5 次的;
(三)卖方(零售商)、买方多次强制终止订单且情节严重的;
(四)数字艺术品的数字存证在 20 个交易日内无文化艺术数据生成的;
(五)交易标的被发现存在法律争议;
(六)交易主体出现违法违规情况;
(七)交易主体违反本规则和相关业务规定;
(八)被本平台动态监测系统监测出交易标的存在内容质量问题。
第三十五条 暂停交易时,本平台的信息披露中包括该交易信息;终止交易后, 本平台的信息披露中无该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交易的完成、暂停、恢复、限制与终止,本平台予以公告。相关 时间以公告为准。交易的恢复时间与方式由本平台决定。
第三十七条 交易的完成、暂停、恢复、限制与终止的其他规定,按照本平台 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出现纠纷的,交易主体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通过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平台对下列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异常的行为予以重点监 控:
(一)直接或间接开设多个账户,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二)采取恶意低买高卖、恶意报价等方式操纵、影响正常市场价格;
(三)直接或间接采取类做市商方式开展交易;
(四)直接或间接、引导金融机构进行杠杆交易;
(五)一段时间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六)使用同一原始数据变相以多种形式多次委托授权或转让;
(七)在交易委托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交易标的数字存证在 20 个交易日内无文化艺术数据生成的;
(九)本平台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第四十条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平台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交易主体提供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交易账户;
(五)冻结交易账户及账户资金;
(六)如对第(四)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平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 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卖方(批发商)应当对购买自身数字艺术品的买方(大客户)的 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如果发现买方(大客户)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应 当及时予以告知、提醒、警示。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 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应当根据与买方(大客户)之间的交易委 托代理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平台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平台对平台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平台 可以采取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交易等处置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严重影响平台运行稳定的,本平台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因下列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为 维护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本平台可以采取技术性暂停交易等措施:(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平台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四十四条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本平台可 以采取取消交易、暂缓结算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技术性暂停交易或临时中断交易原因消除后,本平台可以决定恢 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平台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 失,本平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规上线的标的和违规交易行为,本平台有权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及本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主体及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则的,本平台责令其改正,并视情 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资格;
(五)取消注册或认证资格;
对前款(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通 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平台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客诉处理制度
(一)客户:包括已得标的和准备参与交易的已开户买受人。
(二)投诉:客户对交易主体提供的交易标的、服务及提货交割等方面存在 异议,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渠道向平台或交易主体进行反馈,要求保护 其合法、合理权益的行为。
(三)重大投诉:客户要求退还资金的投诉;涉及恶意欺骗客户的投诉;其 他造成对平台形象、客户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客户投诉。
(四)恶意投诉:客户反映情况不属实、与国家法律、平台规定等严重不符;

或利用网络、媒体等渠道恶意诋毁商家及平台形象、攻击相关工作人员名誉
的投诉。
(五) 一般投诉:除重大投诉和恶意投诉之外的其他有效客户投诉。
(六)平台设客诉专员、主管,专门处理买受人投诉事项,只要有客户投诉 (不论任何形式),确保在出现后能完全解决,且无客诉遗留问题;
(七)投诉处理时间( “重大投诉 ”、“一般投诉 ”、“恶意投诉 ”分别在
24 小时内反馈具体处理进度,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决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至平 台客户支持中心)。
(八)客服部定期将客户投诉处理过程文件和重要客户登记表整理存档。
(九)平台向交易主体反馈客诉情况,并不定期进行回访,积极协调处理客 户投诉。如交易主体不配合或不能妥善处理,则平台有权对其标的采取限制 交易、暂停交易、标的下架等措施。
(十)交易主体不能妥善处理客诉的,平台有权对其标的采取限制交易、暂 停交易、标的下架等措施;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交易主体自行承担。
 
第七章 交易费用
第五十条 交易主体买卖数字艺术品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平台交纳交易费 用。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本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交易费用由平台收费和合作机构费用两部分构成:
(一)平台收费项目为数字艺术品上线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包含数字 艺术品上线、数字艺术品信息披露、“数字艺术品共享超市 ”管理等服务, 在数字艺术品上线提交审核时收取。每笔数字艺术品发生买卖交易时,收取 买卖交易手续费。
(二)合作机构费用是指为交易主体提供第三方服务机构收取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保险费、仓储费、数字版权登记费、数字存证生成管 理费、转化创作费。
第五十二条 本平台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章  免责声明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 由于流转标的物权属、瑕疵、可能存在的纠纷等不可预料问题造成损 失的;
(二) 由于交易主体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关注本平 台发布的与买卖相关的信息及公告,造成损失的;
(三)因交易主体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因自身终端设备的时间与本 平台系统的时间不符、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交易账户等情形造 成损失的;
(四) 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电力 故障、线路设备故障等导致业务暂停的;
(五)因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导致本规则条款不能履行的、 自然灾害、罢工罢市、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造成个人资料泄露、丢失、 被盗用或篡改;造成需暂停、取消本平台的相关业务;造成资产灭失、损毁、 品相差异和质量争议、流转价差等而导致交易商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当交易市场出现第五十六条所述异常情况或本平台认定的其他 异常情况,本平台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全部/部分交易无效。当本平台决 定采取措施后,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通知或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 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平台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平台交易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本平台将根据交易业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办 法、规则、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具体意见、解答等。
第五十七条 本平台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的与本规则相关的补充规 则、协议、公告,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交易 主体继续参与交易,视为同意相关补充。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最终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平台所有。本规则若有修改, 本平台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